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為LD乐动 教育基金會。英文譯名為Fujian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FPNUEF。
第二條本基金會的性質: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LD乐动 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係和合作,接受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款,通過獎勵、資助,提高教學科研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萬元,來源於LD乐动 捐贈。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福建·福州·LD乐动 (福清市龍江街道校園新村1號科學樓二層),郵編3503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接受捐贈,從事與教育相關的公益活動。
(一)資助改善辦學條件項目;
(二)資助貧困學生,獎勵優秀師生項目;
(三)獎勵重大教學科研成果項目。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後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有誌願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對本基金會有實質性的支持與貢獻或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享有對基金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基金會內部事務管理;
(四)遵守基金會章程,積極參加和支持基金會的各項公益活動,維護基金會合法權益;
(五)貫徹基金會宗旨,執行基金會的決議,完成基金會交辦的任務;
(六)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製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製定內部管理製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五)基金會的終止。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紀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會,成員3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監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製、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五)履行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職責。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3.擬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4.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製度,報理事會審批;
5.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6.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7.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8.提出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或辭退;
9.章程或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黨建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時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基金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黨組織是黨在本基金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基金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基金會變更、撤並或注銷,黨組織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開支;
(三)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支出;
(四)行政辦公經費支出。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捐贈額折合人民幣在10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單項資助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資助項目;
(三)為使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領域進行的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項投資活動;
(四)其他理事會認為重大的捐贈、投資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須嚴格按照《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四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複。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製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理事會決定終止的。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一次性開展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之內的活動;
(二)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相同、宗旨相同的慈善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經2021年4月13日第一屆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