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危化管理

LD乐动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發布者:  時間:2021-07-05 10:33:43  瀏覽:

LD乐动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閩技術師院教〔2021〕4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福建省實驗室環境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具體分類詳見國家發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危險化學品單位(指申請、采購、儲存、使用、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下同)的主體責任。

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和崗位安全責任製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製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儲存、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製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使用限製性規定的危險化學品。

第二章 安全管理製度

第五條學校成立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領導小組,下設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中心,掛靠教務處,負責全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學校成立實驗室危險廢物處置工作小組負責全校實驗室危險廢物處置的組織、聯絡、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

第六條學校危險化學品實行校、院兩級管理。學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開展學校危險化學品綜合安全檢查、監督工作和對擬出台的政策進行評議。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中心負責製定管理製度,並負責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檢查、監督、指導和督促、落實、整改工作;各相關學院和單位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學校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責任到人、安全監管”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

具體分工如下:

(一)教務處、科研處、後勤管理處、安全保衛處等部門負責全校危險化學品單位的業務指導和安全監管工作。

(二)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中心、安全保衛處負責聯絡、協調屬地公安和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加強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儲存、使用、處置危險化學品過程中可能導致的環境風險控製。

(三)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中心負責對全校危險化學品采購、危險廢物處置的業務指導和安全監管等工作,規範購置、儲存管理。負責全校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綜合管理工作,包括督查整改、管理計劃申報、轉移申報、移交入庫、轉運處置等工作。

(四)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全麵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申購、儲存、領用、使用、回收、銷毀的全過程記錄和控製製度,確保各類危險化學品在整個使用周期中處於受控狀態。

(五) 校醫院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組織、聯絡、協調工作。

第八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學校和負責安全監督職責的部門組織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十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責任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采購工作必須依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58-93)及藥品采購等有關規定進行。危險化學藥品必須依法向具有經營許可或備案的危險化學品單位采購,嚴禁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公司采購。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應按需采購,原則上一次采購一個月工作的需求量,嚴禁超量采購。凡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填寫危險化學品申購計劃,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同意,並報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中心備案後方可采購。

對國家嚴管的劇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險物品,由申購學院和單位分管領導同意,並報安全保衛處和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中心備案後,依法向政府相關部門提交申請。獲得批準後,由申購單位向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公司采購。

第四章 儲存安全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儲存點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設置明顯的標誌。儲存劇毒、易製毒、易製爆、放射性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點,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

第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和危險特性,設置相應的監控、通風、防曬、防火、防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十七條儲存劇毒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或者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出入庫管理製度,如實記錄其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儲存設施要確保符合安全儲存要求,倉庫應配置防盜報警等監控設施,並實施“雙人雙鎖”管理製度。

第十九條實驗室因具體教學、科研需要,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現場專櫃儲存少量危險化學品,實施“誰領用誰負責”的管理製度。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分庫、分類存放,嚴禁混放、混裝。

第二十一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查,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第五章 危險化學品登記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應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製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應當及時報本單位危險化學品負責人、危險化學品管理中心和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建立危險化學品賬冊,對危險化學品的購進、入庫、領用、使用、回收、廢棄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及時準確做好記錄;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人員應當具備危險化學品登記相關知識和能力。

第六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使用學院和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管理必須做到“四無一保”,即無被盜、無事故、無丟失、無違章、保安全。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要明確和細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一崗雙責”,確保危險化學品使用過程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國家嚴管的劇毒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和放射性源應統一管理,各相關學院和單位應嚴格落實以“五雙”製度(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賬)為核心的安全管理製度和各項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要建立領導審批製和安全責任製,建立危險化學品賬冊,對危險化學品的購進、入庫、領用、使用、回收、銷毀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及時準確做好記錄,做到製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二十九條實驗教學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從購買之日起,其使用、保管及廢棄處置均由實驗室安全責任人負責;科研項目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由科研項目負責人負責。教學實驗中如果需要有毒物質,必須有實驗室專職人員負責領用、保管和分發給學生。學生實驗操作時,指導教師需親臨現場指導,並對整個實驗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第三十條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按需領取,領取量不得超過一個星期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存放的,經單位領導同意後,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並指定專人負責。

第三十一條實驗操作人員必須了解危險化學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規程和辦法,認真做好使用記錄。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必須經常性地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台賬、賬物的核對,確保危險化學品在整個使用周期中處於受控狀態。

第三十三條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實驗人員的安全教育,建立有效的事故預警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配備安全事故報警裝置,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積極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及時處理,防止事態的擴大和蔓延,減少損失。

第七章 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

第三十四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實驗室危險廢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本單位危險廢物的登記、收集、臨時存儲、移交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管理中心負責全校危險廢物處置的組織、聯絡、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定期跟蹤彙總,協助各單位對危險廢物進行處置。

第三十六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設置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危險廢物臨時存儲條件,建立登記、收集工作規範,並遵循以下操作規範: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拋棄、傾倒廢棄危險化學品。

(二)化學廢液按化學品性質和化學品的危險程度分類進行收集,使用專用廢液桶盛裝,不能把不同類別或會發生異常反應的危險廢棄物混放。

(三)化學廢液收集時,廢液桶上須貼標簽,明確標識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類別以及注意事項等,按有機廢液、強酸廢液、強堿廢液、其它無機廢液分類進行收集;劇毒廢液必須單獨收集。嚴禁將非化學廢液倒入廢液桶中。

(四)廢液桶裝滿後,須擰緊瓶蓋,整齊直立擺放在指定位置。

(五)固體廢棄物、瓶裝廢棄物應先用專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儲物箱統一存放,儲物箱上須貼標簽,並做好相應記錄。

(六)過期藥品、濃度高的廢試劑、劇毒物品、麻醉品等必須保持原標簽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裝暫存,不得隨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內。劇毒品包裝及棄用工具必須統一存放、處理,不得挪作他用或亂扔亂放。

第三十七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搬遷或廢棄時,要徹底清查實驗室存在的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及時處理,消除各種安全隱患。在確認實驗室不存在危險品之後,按照相關實驗室廢棄程序,選擇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對廢棄實驗室進行拆遷施工。

第八章 事故應急救援

第三十八條學校危險化學品管理中心配合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製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需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急預案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和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九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學校相關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立即啟動應急程序,聯絡、協調、組織實施救援,落實信息報送製度,不得拖延、推諉、瞞報。

第四十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製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並采取相應的環境汙染治理和生態修複措施。

(五)超越學校處置能力和處置範圍的,應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請求援助。

第四十一條學校危險化學品管理中心和有關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九章 責 任

第四十二條對於違反有關規定的使用部門及有私自儲存現象的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有權當場予以糾正,並予以沒收有關物品或給予通報批評等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我校教學實驗、科學研究、科技開發等活動所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管理。若有未盡事宜,則按國家和福建省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危險化學品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