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一個人廉潔自律不過關,做人就沒有骨氣。《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第十二部分明確要求黨員、幹部“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著眼加強對全體黨員全鏈條全周期全覆蓋的管理,劃定黨員不可觸碰的廉潔底線,引導廣大黨員清白做人、幹淨做事,拒腐蝕、永不沾,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一是落實黨章要求,充實完善對黨員幹部廉潔自律的總體要求。黨的二十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在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中,增寫了“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內容。黨章還規定,“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落實黨章要求,《條例》在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增寫“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的內容,展現了我們黨以徹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反對特權的一貫立場和本色,引導黨員、幹部牢記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一心為黨工作、為民造福,自覺反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義與利、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親與清的關係,做到秉公用權、為政清廉。
二是細化完善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紀律保障條款,促進從嚴糾治“四風”。製定實施中央八項規定,是我們黨在新時代的徙木立信之舉。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率先垂範,堅持糾“四風”樹新風並舉,築起中央八項規定的堤壩。但現在看,享樂主義、奢靡之風不時抬頭,頂風違紀現象時有發生,隱形變異行為潛滋暗長。《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精準靶向施治,針對執紀實踐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充實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的處分規定。在第九十八條新增第二款,明確以講課費、課題費、谘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處分規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條增加濫發福利的處分規定;將第一百一十六條“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修改為“違反接待管理規定”,以涵蓋公務、商務、外事等各種接待。同時,《條例》銜接黨政機關會議活動、辦公用房等規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條增加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兜底條款,在第一百一十九條增加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行為等,緊盯不放、寸步不讓,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三是完善對黨員離崗後違規從業等行為的處分規定,進一步強化對黨員的全周期管理。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把從嚴管理幹部貫徹落實到幹部隊伍建設全過程。從執紀監督情況看,有的黨員退而不休搞貪腐,或者利用在職時形成的影響力為他人謀利。此次修訂《條例》,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關於黨員離崗後違規從業行為的適用對象,由原來的“黨員領導幹部”擴展到全體黨員,體現抓“關鍵少數”和管絕大多數相統一。新增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離崗黨員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進一步增強離崗黨員的黨性觀念和黨紀意識,做到離崗不離黨、退休不褪色。
四是落實做廉潔齊家模範的要求,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親友相關違規行為的規製。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領導幹部要帶好頭、做表率,要從自身做起,不斷自我淨化,修身律己、廉潔齊家,管好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始終嚴格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要求他們守德、守紀、守法。執紀監督中發現,仍有一些領導幹部把公權變成為親友謀利的私器,支持、縱容家屬利用其職務影響違規從事經營活動,嚴重擾亂經濟秩序、營商環境,破壞社會公平正義,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必須堅決予以糾正。《條例》在規範黨員領導幹部本人不廉潔行為的同時,加強對領導幹部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相關違規行為的規製,在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充實對領導幹部違規為親屬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處分規定,在第一百零七條完善對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拒不糾正的處分規定,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