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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持學校同廣大師生群眾的密切聯係,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的信訪秩序,使信訪工作有章可循規範有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教育部《教育信訪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並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及所屬內設機構各部、處(室)、館,各學院接受並辦理的校內外來信來訪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信訪工作,是指校內師生以及與學校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網絡等形式,向學校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或舉報違紀違法行為,依法由學校及相關單位處理的工作和事項。
第四條 信訪工作是黨密切聯係群眾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的具體體現,是聽取廣大師生員工和人民群眾批評、意見和建議的窗口,是改進工作作風、促進勤政廉政的重要渠道,是維護學校穩定、促進學校和諧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領導都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
第五條 信訪工作在校黨委、行政的領導下,堅持為學校工作大局服務、為學校發展建設服務、為廣大師生員工服務的原則,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依法依規、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第七條 對於涉外或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信息和信訪事項,各單位應當在職權範圍內依法采取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和擴大。
第二章 信訪人
第八條 信訪人對下列信訪事項,可以向學校及其部門、單位提出:
(一)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工作和教學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建議和要求;
(二)對學校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意見建議、批評和要求;
(三)對學校各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瀆職失職行為的舉報和揭發;
(四)對學校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自身合法權益行為的控告;
(五)應由學校或所屬部門單位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九條 信訪人采取走訪形式的,一般應當到學校設立或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進行;走訪結束後,應當離開接待場所,不得滯留。
第十條 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應當采取書信、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
第十一條 走訪的信訪事項原則上要由本人提出,有特殊原因時方可由他人代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由其監護人或親屬代為反映。
第十二條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不得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
(三)提出信訪事項,原則上必須載明信訪人真實姓名、聯係方式、訴求的事實、要求和理由;
(四)不得擾亂學校教學行政工作秩序;不得圍堵、衝擊辦公場所和攔截公務車輛;不得損害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威脅或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占據接待場所和攜帶危險品、爆炸品、管製器械進入接待場所;不得將生活不能自理或有傳染病的人員棄留在接待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來訪人員的食宿、往返路費等費用自理。
第十四條 信訪人妨礙信訪秩序的,應給予批評教育,並視其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反國家法律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信訪工作的管理體係
第十五條 學校信訪工作實行二級信訪製度。學校為信訪一級單位,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單位為信訪二級單位。信訪管轄堅持“逐級上訪、分級受理”的原則,強化基層單位信訪工作責任,堅持做到能在基層解決的矛盾不上交學校,能由職能單位解決的問題不上報學校領導,努力將矛盾、問題解決在基層。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製,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分管信訪工作,並明確一名兼職信訪工作人員,負責做好本單位信訪工作,負責承辦學校轉、交辦的信訪事項,並按時向學校報送有關轉、交辦的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十七條 信訪工作堅持首信首訪責任製,誰主管、誰接訪,誰負責落實反饋,盡量不讓信訪人為同一信訪請求再次來信來訪。
第十八條 信訪工作人員必須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秉公辦事,盡職盡責;做到文明接待,熱忱接訪,聽取陳述耐心,答複問題明確,處理問題公正及時。
第十九條 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對信訪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信訪人材料的;泄露國家機密和工作機密,將控告、檢舉材料轉給或者透露給被控告人、被檢舉人的;徇私舞弊及其它違法亂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信訪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條 信訪事項的辦理一般經過受理、辦理及回複等程序;信訪人不服處理結果的,可以申請複查。
第二十二條 學校兩級信訪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受理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信訪機構應當公布本部門單位的通訊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等信訪信息,暢通各種信訪渠道,最大限度方便信訪人。
第二十三條 信訪工作人員對信訪事項,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場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信訪人。對信訪事項中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公檢法機關和政府部門職權範圍內解決的,應建議、勸告信訪人向相應機關提出;對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行政複議、仲裁解決的,信訪人應當依照法律程序進行辦理,學校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對匿名信訪件視情況區別對待。凡有具體線索、情節,具有可查性的,應當受理;無具體線索、情節的,可以登記存檔,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辦公室和紀委綜合室分別代表學校作為校一級接訪單位,其中學校辦公室負責綜合類信訪件的接收處理協調和批轉工作,紀委綜合室負責檢控類信訪件的接收處理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紀委隻受理對黨員及領導幹部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黨員及領導幹部對組織處理不服的申訴,以及廣大師生員工及社會群眾對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信訪工作人員對已經受理的信訪事項,應認真填寫信訪辦理單,經有關領導簽批處理意見後,將信訪材料(含信封等)附在信訪辦理單後進行編號登記,視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信訪事項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內的,由該單位直接辦理;
(二)信訪事項屬於學校其他職能單位管轄的事宜,由學校辦公室轉呈校領導閱示或直接批轉對口的職能單位閱處;
(三)信訪事項屬於學校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管轄的,由學校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共同處理,或由一個單位牽頭、其他相關單位配合處理;
(四)對於反映有關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重大問題及建議,或幾個單位較難協調處理的問題等,學校辦公室呈報有關校領導閱示,並負責將校領導的批示意見及時批轉有關單位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辦理單位應當在辦理期限內辦結;上級機關沒有注明辦理期限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0日,並要上報上級有關部門陳述延期理由。
第二十八條 學校各單位直接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報部門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要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九條 信訪工作務必做到“件件有回音”,及時將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和結果以書麵或口頭形式回複給信訪人,其中書麵文書的送達途徑包括當麵送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對於上級機關或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應該及時向上級機關或領導報告辦理結果。
第三十條 對信訪事項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回複:
(一)請求事項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應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對信訪人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信訪人對學校各單位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決定,原則上應當遵守執行。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得到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單位或學校辦公室複查。原辦理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15日內提出複查意見。經複查,若信訪事項處理決定正確,就不再重新處理,但應當對信訪人做好疏導教育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校辦公室、紀委綜合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