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乐动
合同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合法權益,防範合同風險,規範學校合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LD乐动
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在參與社會經濟和民事活動中與其他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書麵協議。備忘錄、確認書、承諾函、框架協議等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書,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合同管理是指學校有關單位根據工作性質和任務要求與合作方之間約定權利義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審查、合同的起草與審批、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變更、合同歸檔、合同監督的規章製度與運行工作機製。
第四條 合同管理遵循防範風險和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合同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學校對合同簽訂、履行、變更、終止以及歸檔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五條 學校通過信息化技術對合同實行線上管理和編號管理,合同編號為合同識別的唯一身份,進一步推動合同管理工作規範化、信息化、科學化。
第二章 合同管理單位、管理人員、管理員與職責
第六條 合同管理單位是指學校所有參與合同管理的單位,包括:合同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審查單位,合同的起草單位,合同的流轉與審批單位,合同的執行與監督單位。
合同管理人員是指學校所有參與合同管理的人員,包括:合同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審查人、合同的起草人、合同的流轉人、合同的審批人、合同的執行人及監督人。
合同管理員是指根據學校合同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承擔本單位合同流轉、審批、用印與歸檔。
第七條 合同的審查單位是指根據工作性質與任務要求,擬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校內相關單位。
其主要職責是:審查合同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為學校後期進入合同簽訂做好基礎性工作。該工作的經辦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是該時段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所在單位或者所在項目單位是合同責任單位。
第八條 合同起草單位是指根據工作任務性質、校內會議決定、部門工作職責等要求,負責草擬合同的單位。合同起草單位也是合同執行單位、合同的責任單位。
其主要職責是:按照有關文件精神、會議決定、法律法規、合同樣本等要求和本次合同目的,就前期達成的意向進行具體細化,把合同條款的全部內容予以固化;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全麵性負責;對合同的歸檔負責;對合同內容履行的情況進行自我監督與完善。該工作的經辦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是整個合同執行的第一責任人,所在單位分管領導是合同管理責任人,所在單位或者所在項目單位是合同責任單位。
第九條 合同的流轉與審批單位是指合同從初稿提交開始經過有關單位審批後進入用印簽章的所有管理單位。
其主要職責是:按照學校OA合同管理流程從提交合同初稿開始,依據合同性質按照職責分工提交給相關單位及負責人,根據審批意見對合同進行終審與歸檔。
依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學校按照辦學、科研、產業、基建、國際交流、勞動人事、後勤保障等類別,將合同進行分類管理。合同的流轉與審批部門根據部門職責不同,具體細化為:
(一)黨政辦公室:負責學校辦學、對外交流、借貸、租賃以及合同金額為3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等合同的流轉、審批、用印與歸檔,並對以上合同的執行與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二)科研處:負責學校各單位及教職工個人以學校科學研究為標的包括科研項目、專利及開放基金合同的流轉、審批、用印與歸檔,並對該類合同的執行與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三)教務處:負責學校實習實訓合同的流轉、審批與簽署,並對該類合同的執行與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四)財務處:負責對合同(不含國家強製性或者推薦的、學校認可的範本合同,以及與資金收支無關的合同)的收付款方式等內容的合理性進行審核,並對該類合同的執行與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五)資產管理處:負責學校國有資產的使用、收益、處分及招投標規定等審批工作;負責在福建省政府采購網上對網超采購合同、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社會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代理機構)的委托協議進行流轉、審批、用印(僅限使用電子章)和歸檔,並對以上合同的執行與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六)後勤管理處:負責金額30萬元(不含)人民幣以下的後勤零星工程協議及修繕項目合同的流轉、審批、用印與歸檔,並對以上合同的執行與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七)人事處(教師工作部):負責對人事聘用合同、聘用協議、勞動合同、國(境)內進修協議、出國(境)進修協議等有關合同審批工作,並對以上合同的執行與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八)基建處:負責對學校30萬元(不含)人民幣以下建設施工合同(含設計、勘查、預算等)的審批工作,並對該類合同的執行與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九)以上條款中未涉及到的內容,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常規流程進行合同的流轉、審批、用印與歸檔。
(十)以上條款中如有與《LD乐动
關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實施方法》中相衝突的,以《LD乐动
關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實施方法》為準。
第十條 學校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的內容刻製合同專用章和電子章,由科研處與後勤管理處(使用合同專用章)、資產管理處(使用電子章)管理和使用,並同時遵守學校關於行政印章的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學校的法律顧問審查非範本合同。
其主要職責:對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公平性、風險性進行審查,必要時提出修改意見。
第十二條 合同的相關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以及實際工作內容、管理職責,結合本辦法製定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及工作流程,並經黨政辦公室審核,由分管領導簽發後實施。
第十三條 為規範合同管理,各合同管理部門應分類製定合同示範文本,經學校法律顧問審查後公布執行。
第三章 合同管理的流程與簽訂
第十四條 合同管理的基本流程是:合同簽訂前的審查→合同草擬→提交OA合同管理係統→按照OA管理程序審批→根據審批意見修改→核對無誤後用印→歸檔→合同履行與監督→合同續簽或終止。
第十五條 合同草擬前,合同起草單位應從維護學校權益出發,對合作方提供的資質和履約能力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合同事項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進行必要論證。
合同起草單位具體應收集、審核以下內容:合作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公司經營資質等文件,並做好相應的審核記錄工作,必要時可以通過登錄相關主管部門網站,核實合作方具體情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其他授權代表人委托授權情況等。
第十六條 起草合同應由合同責任單位草擬,優先使用國家、省、市公布的合同示範文本;沒有合同示範文本,或者合同示範文本需要根據學校實際情況進行重要修改的或者合同文本由合作方提供的,合同責任單位應當認真審查合同中各項權利義務條款,確保合同內容準確反映學校要求。
起草合同時要按照《民法典》第470條關於合同主要條款的規定執行。認真草擬文本,重點檢查以下內容:合作方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是否齊全、完整、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標的是否明確、具體;數量及計量單位是否全麵;質量標準與質量要求是否符合國家、行業和學校的需求,技術參數是否完全符合相關文件與學校要求;價款或者報酬是否明確,幣值是否明細,大小寫是否一致;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是否明確、具有可操作性;是否約定違約責任以及公平性、對等性。
第十七條 合同責任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或者經辦人在征得有關領導同意並在相關會議通過後將草擬的合同提交相關管理部門的OA合同管理係統。合同管理員根據不同性質和部門職責分別提交有關部門和各級領導審批。在審批期間合同管理員根據審批意見反饋給合同的項目負責人或者經辦人,合同的項目負責人或者經辦人按照審批意見及時修改,終審通過後方可用印。
第十八條 合同審批與用印的具體要求:
(一)合同生效日期與審批時間:合同的生效日期不早於審批流程結束之日。即OA流程審批在前,生效日期在後。
(二)審核時限:合同管理部門應在收到送審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傳閱審批工作。其中財務處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法律顧問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遇重大事項或其它特殊情況的,可適當延長審批期限。
(三)合同的用印期限:在合同審批流程結束後,合同經辦人應當在2周內完成合同的用印工作。重大事項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用印期限。超過時限的,按照OA流程重新發起審批流程。
(四)合同文本傳閱封麵上應注明合同期限、合同相對方、合同金額和合同核心事宜。
(五)合同的條款不得出現空白現象。嚴禁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六)合同用印後,盡快完善合同相對方的簽字蓋章,2周內把簽署完整的一份合同原件交合同管理員存檔。
第十九條 合同內容涉及到若幹單位的,須由相關單位會簽;涉及需集體研究的事項,按照《LD乐动
關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合同簽署授權製度。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學校合同的法定簽署人。校長可直接簽署合同,也可通過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等形式授權其他校領導、各單位負責人等校內相關人員代表學校簽署與其職權相對應的合同。
校長(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簽約的審批流程如下:
(一)金額10萬元(不含)人民幣以下的合同,經校長(法定代表人)授權後,由各單位負責人審批簽署;
(二)金額1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30萬元(不含)人民幣以下的合同,經校長(法定代表人)授權後,由分管校領導審批簽署。
校長(法定代表人)根據合同的性質、內容等特殊情況需求,可取消相關授權,親自簽署合同。各單位未經授權不能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 對於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合同責任單位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工作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當予以記錄並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若涉外合同采用外文文本的,應附有中文譯本。合同責任單位應當保證外文文本與中文文本的合同內容一致、表述準確,且約定中文譯本與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盡可能約定以中文文本作為準文本;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做好文本審核。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變更、建檔與糾紛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簽訂後,合同責任單位應當安排合同項目責任人或者經辦人對合同的履行進行跟進管理,督促合同雙方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履約。
第二十四條 合同生效後,確需變更、補充或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應當簽訂書麵合同,並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重新進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 合同履行完畢後,合同責任單位應指定專人保存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材料,並及時建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 對合同引發的糾紛,合同責任單位負責及時、妥善處理。若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麵協議;無法協商成功的,應向分管校領導及時報告,按照研究確定的方案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合同責任單位每半年要對已經簽訂的合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檢查情況以書麵形式報告學校黨政辦公室。學校黨政辦公室不定期采取抽查方式進行跟蹤與監督。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責任人按實際損失金額承擔賠償責任外,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違反程序和規定擅自對外簽訂合同造成不利後果的;
(二)受委托人超出授權範圍對外簽訂合同的,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對合同檔案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後果或者故意銷毀、隱匿合同材料或者故意篡改、塗改合同內容的;
(二)在合同的起草、審核審批、簽訂、履行、變更中失職、瀆職、損害學校利益和其他不廉潔行為的;
(三)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四)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因不及時報告造成不利後果的或者故意隱瞞的或者拒不執行補救措施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LD乐动
合同管理辦法(修訂)》(閩技術師院辦〔202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