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乐动
印章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各級各類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確保印章使用和管理規範化和製度化,切實維護學校合法權益與社會聲譽,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等文件,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學校公章:“中國共產黨LD乐动
委員會”印章(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印章”)、“LD乐动
”印章(以下簡稱“學校行政印章”)、“LD乐动
”鋼印(以下簡稱“學校鋼印”);
(二)校黨委書記公務方章、簽名章,校長公務方章、簽名章;
(三)校黨委各部門、各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印章;
(四)校行政各部門、各學院、各直屬業務單位、科研機構、群團組織等印章(以下簡稱“單位公章”);
(五)合同章、發票章等冠以法定名稱的業務專用章(以下簡稱“業務專用章”);
(六)其它經學校許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條 學校辦公室是學校各級各類黨務印章和行政印章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印章管理規定的製定,以及印章的刻製審批、監督使用、啟用回收廢止等管理工作。單位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單位須製定本單位(含掛靠單位)公章管理細則,並經學校辦公室審核、備案,原則上由分管領導簽發後實施。
第二章 印章的規格及式樣
第四條 各類印章所刊漢字原則上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學校發文所規定的名稱。如字數過多難以刻印,可以采用通用簡稱。印章刻製的規格以及式樣統一由學校辦公室規範,其它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條 印章一般為圓形,依性質中間刊黨徽或五角星。業務專用印章的形狀、樣式根據需要並兼顧傳統習慣刻製,應含“用途+專用章”字樣。名章、簽名章不做統一規定。
第六條 其它機構印章和特殊專用印章的規格和式樣,由學校辦公室依照有關規定規範。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範圍
第七條 學校法定名稱章的使用範圍
(一)黨委印章
1.以學校黨委名義上報、下發的文件、公函、報告、決議、批複和其它材料;
2.由組織部門批準的入黨誌願書;
3.簽署黨委意見的報表、推薦表;
4.以黨委名義開具的介紹信;
5.出國出境政審;
6.其它需要使用黨委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二)學校印章
1.以學校名義向上級單位報送的各類公文、報表等;
2.向校外單位發送的函件等;
3.向校內單位印發的文件、通知等;
4.以學校名義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意向書等;
5.以學校名義開具和頒發的學曆證明、各種榮譽證書、聘書、職稱證、退休證等;
6.以學校名義開具的用於對外聯係工作、考察調研、處理業務的相關文件、認證材料以及各類證明材料等;
7.申報國家、部委、省市級各類科研課題的申請材料;
8.各類須經學校批準的申請表、廣告、聲明、申報材料、出國證明材料等;
9.經分管校領導批準的其它需要使用學校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三)學校鋼印
學校頒發的各類證件,包括工作證、職稱證、退休證、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等。
第八條 校黨委書記簽名章、校長簽名章的使用範圍
(一)黨委書記簽名章
1.出國政審用章,憑學校發布的有關出國文件,依據組織部門審查意見,在政審表上加蓋書記簽名章。
2.職稱政審用章,依據人事部門審查意見,在職稱評審表格上加蓋書記簽名章。
3.其它事由用章,一律須經書記本人同意、簽字後方可用章。
(二)校長簽名章
1.需要法定代表人簽章的各類報表、合同、協議、意向書以及委托書、任務書、申報表、審批表等;
2.各種校級聘書、榮譽證書等;
3.以校長個人名義發出的信函以及校長明確批示需要使用校長簽名章的文件信函、證明等。
第九條 單位公章的使用範圍
(一)黨委辦公室或校長辦公室印章
以黨委辦公室或校長辦公室名義上報、下發的公文、通知、通告、公告以及對兄弟院校、單位的來往信函、賀信等;其它事由需用黨委辦公室或校長辦公室印章,分別由學校辦公室主任審批。
(二)學校各學院、各部處和直屬單位印章,僅用於職責範圍內處理公務,原則上不對外使用,上級領導機關有明確要求的或業務專用章除外。
(三)學校科研機構印章僅用於校內工作聯係,學術交流,宣傳、推薦、申報科技成果,向學校推薦或申報科研項目。
第十條 業務專用章的使用範圍
業務專用章僅用於業務範圍內處理公務。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印章的使用必須堅持嚴格、安全的原則,各單位行政負責人對本單位公章或被授權管理的印章負責。
各責任部門指定專人保管印章,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用印審批手續和用印登記製度。按照“誰簽批,誰負責”的原則,使用印章前應核實簽發人姓名和用印內容;印章使用完畢後須填寫《LD乐动
印章使用登記表》,對用印日期、用印單位、用印事由、批準人、和經辦人等進行詳細登記,以備核查。印章管理人定期對《LD乐动
印章使用登記表》和相關原始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學校可將部分業務專用章授權相關職能部門管理和使用,由被授權的職能部門負責人簽批用印。
(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拒絕用印:
1.未經規定程序審核批準或批準權限不當;
2.內容違法違規或有誤;
3.僅涉及個人經濟、法律糾紛等方麵問題;
4.非本校教職員工或與本校工作、業務無關。
(二)印章的保管人不得攜帶印章離開辦公地點;嚴禁在空白的介紹信、證件、獎狀、證書以及其他空白紙張上用印。使用印章時應仔細閱讀用印內容,核實用印數量,檢查留存材料是否齊全;保證印章端正、清晰、美觀,落款處加蓋的印章應加蓋在文件日期中間偏上位置,騎年蓋月,上不壓正文(學校鋼印須照片壓印)。
第十二條 使用學校黨委印章、行政印章和校黨委書記簽名章、校長簽名章的單位需在OA上填寫《LD乐动
印章使用申請表》,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後方可用印;上報上級部門的重大事項,原則上須經校黨委書記或者校長批準後方可用印。
對於公文、授權委托書等用印,學校辦公室應保留兩份文本。協議書、合同書等用印,辦公室應登記目錄並保留一份文本。用印留存的材料應定期整理、立卷歸檔。各單位應做好本單位用印登記並保存相關材料備查。
第十三條 違反學校規定使用印章的,學校對部門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追究部門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五章 印章的刻製、啟用與廢止
第十四條 印章刻製程序
(一)校級印章的刻製由學校辦公室持上級單位批準成立的批件及證明信函,前往符合公安機關規定的刻印地點辦理刻製印章相關手續。
(二)單位公章的刻製需提交機構成立批件和經學校辦公室、相關分管校領導審批的《LD乐动
刻製印章申請表》。學校辦公室確定印章規格及式樣後前往公安機關規定的刻印地點辦理刻製印章相關手續。申請時,須注明印章的詳稱、使用範圍、責任人、保管人等內容。
(三)業務專用章的刻製,除按照單位公章的刻製程序辦理外,應提供該印章的使用管理細則。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刻製帶有“LD乐动
”字樣的公章和業務專用章。
第十五條 印章刻製完成,由學校辦公室留存印模、發文後交印啟用。對於學校辦公室無備案的印章,學校不承認其有效性。
第十六條 因印章破損、遺失或機構變更等原因需要重新刻製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LD乐动
印章廢止申請單》和《LD乐动
印章刻製申請表》,由學校辦公室負責人和分管校領導核準後發方可刻印。遺失公章的還須按規定登報聲明。
第十七條 損壞或廢止使用的印章須交回學校辦公室,由學校辦公室驗印登記後交由學校綜合檔案室保存或處置。
第十八條 學校辦公室應及時更新校內行政印章目錄,未列入目錄的印章均為無效印章。校內各單位須指定專人負責印章的刻製與保管,各單位各種公章、業務章及管印人員名單須報學校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有關責任
第十九條 對於未經學校批準私刻印章的,學校將追究該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因此造成損失的,學校還將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對於使用偽造印章、弄虛作假騙用印章,監印人不按照規定用印、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丟失的,學校視情節和後果給予責任人警告直至開除公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影響學校正常管理工作,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害的,學校不僅給予當事人、監印人警告直至開除公職處分,同時要追究持印單位負責人的管理責任、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現行校內有關印章
管理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