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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查閱、借閱辦法
1.凡向學校綜合檔案室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可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製利用的意見。
2.凡需利用本校檔案的,本校教職工須在OA係統上辦理檔案查閱、借閱審批手續。在校學生持本人學生證,校外單位或個人須持單位介紹信和本人有效證件才能辦理利用檔案事項。
3.凡需利用本校尚未開放的檔案,除須持有上述證件外,還須按流程辦理審批手續(校內人員在OA係統上辦理)後方可利用。
(1)利用黨政類保密檔案或非本部門產生的未公開的檔案(如上級文件、會議記錄等),需經檔案形成部門、綜合檔案室領導、分管校領導批準。查閱與本人相關的檔案,如任免、表彰、處分決定等以及由本人經辦的檔案例外。
(2)查閱會計、基建、招投標、審計檔案,須由形成部
門的工作人員協同前來檔案館查閱。
(3)查閱科技保密檔案,需經科研處負責人批準,查閱他人限製利用的科技檔案,要經課題負責人或本人同意。
4.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要求利用檔案,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介紹。外國人要求利用檔案的,須經外事部門介紹和校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後,再按上述手續辦理。
5.利用檔案須認真填寫《查檔登記表》,一般隻限於室內閱覽,不得隨意帶出。確需借出非保密檔案的,須經綜合檔案室領導和分管校領導同意,辦理借出手續後,方可借出。
逾期不還者,應酌情處罰。保密檔案一律不外借。
6.凡需摘抄或複製保密檔案、未公開檔案,須經學校綜合檔案室領導批準。
7.檔案利用者要愛護檔案,要對檔案的保密、安全、完整負責,不得隨意增刪、塗改、撕毀、轉借、更不能丟失,如發現違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8.未經學校授權和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公布檔案。